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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扬州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是温州市在扬州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 分的企业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为扬州市地方性、非营利性、个企业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办事实,做好事,为扬州市的“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和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第四条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为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民政局为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本社团接受上述两个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办公地点设在扬州市广陵区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部门作好行业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成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浙江和扬州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
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 社会公益事业;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五)、为会员开拓市场,出具证明,为企业和政府,企业和企业协调关系,调解纠纷;
(六)、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经贸洽谈会、
产品展示会,交易会,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出国、出境
考察,加强与其他地区、国家商会的联系;
(七)、开展工商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税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八)、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经济、技术、管理咨询,
进行企业诊断,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九)、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组织开展人才、技艺交流;
(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前的资源共
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十一)、协调关系,同当地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有关部门
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十二)、监督行业经营,参与打击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的活动及
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十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接受本团体的协调与调解;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其交纳的会费则自动放弃,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知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名推荐并授予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经到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例行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商会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可出席商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常务理事会工作行使监察权,评议权,但不参与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经济实力,有代表性,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团体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需经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审查确认后,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任满届期不再续任时,可担任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满两届后,可申请担任名誉副会长;副会长任满三届后,可申请担任名誉副会长,理事任满三届后,可申请担任名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务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商会的情况,将商会的各职能进行分工,使各副会长分别分管外联、公关、接待、财务、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做到分工有序,各负其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财务情况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事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除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8年第二届二次理事会修改后由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