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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温州商会会员入会须知


一 商会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扬州市温州商会,是温州市在扬州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经营着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商会业务的主管单位。在扬州经济贸会的指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和管理温州籍在扬州投资企业和经营者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为实事,做好事,为扬州市的“富民强市、快速崛起“两个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经扬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条项权利。

二 商会职能

第一条 协助政府部门作好行业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成员贯彻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提倡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条 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加与温州和扬州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第三条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并维护会员全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 为会员开拓市场,出具证明,为企业和政府,企业和企业协调关系,调解纠纷。
第六条 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经贸洽谈、产品展示会,交易会,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加强与其他地区、国家商会的联系。
第七条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税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经济、技术、管理咨询,进行企业诊断,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第九条 开展行业理论经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组织开展人才、技术交流。
第十条 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前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协调关系,同当地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监督行业经营,参与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的活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完成上极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三 会员须知

第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条 入会条件:凡温州籍人士在扬州市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三条 入会程序:填交入会申请书---理事会讨论通过---缴纳会费并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交流、考察、研讨等活动享受优惠待遇。
          6要求本会维护其他全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全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配合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的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 申请商会会员(会费500元人民币/年),申请商会理事(会费5000元人民币/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