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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经济经济贸易投资政策
扬州市温州商会         2011年05月24日          来源:扬州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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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外来投资者在扬州安全可靠,有利可图,凡是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区都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国内用类地区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区同样可以参照执行。同时,还可享受我区制定的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工业企业暂按没亩2万元收取,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时间不的超过3年,分期支付期间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交清余额后可依法转让,同时也可以租金的形式分年支付。
  2.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用地是非出让土地的,自企业开业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610年内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开发性和建设、经营基础设施的独资或合资合作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且外方股份比例占6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前3年,由同级财政在地方税收分、留成部分,给予所得税征收额相等的财政补贴;第48年,给予所得税征收额50%的财政补贴。
  4.对在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前置手续时,区级各种规费均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生产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必须收取的规费、基金外,由区级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管理费、墙改基金、人防费、消防费等一律按30%征收。
  5.对被列入国家和省火炬、星火、双高一优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根据省以上的贷款贴息奖励、拨款总额,区政府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开发研制经过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并进行项目投入的,有同级财政或相关基金按项目当年财务发生数一次性给予1%补贴。对兴办科技、教育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
  6.在建设区新办集贸市场、消费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工商管理费实行两年免交,三年减半收取。新建、扩建的重点市场,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性项目(除房地产以外),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或相关基金给予等额补贴,各项规费减半征收。服务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超100万元的,地方综合规费在上年基数上,保证兴营业收入增幅同步由征收部门实行定额征收。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邗江工业园和杭集工业园兴业,我区特别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

  1.凡进入两园的工业项目,按照每100万美元(或人民币800万元)用地10-12亩的标准提供用地数量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按3.5万元/亩收取;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或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按2.5万元/亩收取;注册资本在100-500万美元或
人民币800-4000万元的项目,按5万元/亩执行;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下或人民币800万元以下且符合工业
园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安排进入创业园或其它指定区域,土地价格按照6万元
/
亩收取。土地价格地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的差额部分作为政府给项目单位的奖励。
  2.对进两园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一年内实际外资到帐达50%以上的项目、经省以上科学技
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成片开发面积达200亩以上的项目、世界知名企业在邗投资兴
办的项目,采取更为灵活、优惠的办法,实行一事一议,制定个案性政策措施。
  3.两园企业除市级以上规费外,取镇级费用一律免收;市级和市级以上费用由区政府及相关部
门帮助争取见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入两园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